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X区X街道中兴社区风雅钱塘世纪花园X幢X单元X室。
申请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系黄某之妻,住(略))。
被申请人汝城县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朱某与被申请人汝城县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朱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顺华大厦第一层房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资金605.9万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为本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汝城县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某银行存款605.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审判员邓芳茂
二О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