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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河南禹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靳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退还上诉人郝某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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