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河南禹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靳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退还上诉人郝某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