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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美术出版社退休职工,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安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脱某,女,无业,住XXX。

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汶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12月4日,被告以所办印刷厂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借期6个月。2009年12月11日,被告又以去北京参加业务会为由向其借款2万元,并承诺当月底归还。两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其索要,被告仅归还5000元,剩余款项被告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6.5万元本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因其经济困难,现无法归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4日,被告以其开办的印刷厂进纸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2009年12月11日,被告又以去北京参加业务会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底还清。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向原告归还了5000元。2010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载明:“……10月底以前还1.5万元。春节前(2011年2月)还5万元”。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由于双方就还款时间无法达成一致,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承认原告起诉借款属实,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本应积极归还,借故推脱某无道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6.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汶辉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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