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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676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西。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49岁,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29岁,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铭洋,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41岁,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林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昕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孙某,顺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铭洋、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昕林公司本诉诉称:2007年9月1日,顺天公司在承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A1#、A2#工程项目时与我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顺天公司租用我公司各种规格的模板架管等周转材料。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材料送至其工地,顺天公司按合同规定验收后无异议。但顺天公司在租赁费用结算付款上违约,长期拖欠我公司租赁费用,我公司多次催要,顺天公司拖延支付。诉讼请求:1、顺天公司支付我公司租赁费用x.48元;2、顺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3、诉讼费用由顺天公司承担。

顺天公司针对本诉辩称:昕林公司所诉数额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我公司只欠昕林公司x.07元租金,其中包括租赁费、维修费及丢失赔偿费。在结算上我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问题,昕林公司根本未向我公司送达结算单,何谈我公司违约,既然没有违约又何来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昕林公司事先制作的含有显失公平内容的格式化霸王条款,该合同条款依法应属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春节放假期间是租赁行业通行的停工免租期间,昕林公司不应计算租赁费。双方于2008年4月15日起已经终止租赁合同,之后不应再计算租金。不同意昕林公司的本诉请求。

顺天公司反诉诉称:为挽回损失,公平合理地处理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责任和义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昕林公司因其拒收我公司租赁物给我公司造成的人工装卸费7500元、占用场地及保管费x元;2、全部反诉费用由昕林公司承担。

昕林公司针对反诉辩称:顺天公司的主张是我公司拒收租赁物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一个证据可以证明我公司拒收租赁物。顺天公司计算出的7500元装卸费我公司不予认可。顺天公司要求我公司给付占地租赁费我公司亦不同意,因为我公司没有拒收租赁物。不同意顺天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日,昕林公司与顺天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顺天公司租用昕林公司的平面模板、阴角模板、阳角模板、连角模板、跳钢板、木跳板、U托等建筑材料,租赁材料租金价格以合同中价格表为准,所租材料至少一个月,如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租金,超过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没有退还的租赁物租金继续发生;租赁费用(租金、维修费)每60天结算一次,承租方将每60天所发生的租赁费用付给出租方30%,余款70%于2007年12月31日结清,如不按期支付租赁费用,从超期之日起承担所发生全部租赁费用日2%违约金,出租方收回租赁物;承租单位在退料时应将材料维修好、清理干净,缺格、开焊、轻变按总租金的15%给付出租方,丢失、报废按附表一、二进行赔偿;承租方指定专人收料员姓名何领军;承租单位收到结算单据后七个工作日内如不提出异议视为确认。合同签订后,昕林公司依约定将租赁物交与顺天公司使用,双方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顺天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向昕林公司支付租赁费,未及时退还全部租赁物。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发料单和退料单,至2008年6月30日,顺天公司应付昕林公司租金为x.48元、维修费x.57元、报废x元、租赁物丢失赔偿x.60元,费用总计x.48元。顺天公司只给付昕林公司37万元,尚欠x.48元。2008年5月,昕林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顺天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至2008年4月15日,顺天公司应付昕林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应为x.99元,昕林公司只要求顺天公司支付x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且表示以后时间的违约金均予以放弃。顺天公司对昕林公司的结算单提出异议,但表示不申请进行审计。本院曾数次组织双方继续和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昕林公司向被告交付租赁物的发料单、被告向昕林公司退还租赁物的退料单、合同履行中各项费用的结算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所达成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长期拖欠昕林公司租赁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昕林公司依据双方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的发料单及退料单计算出的各项租赁费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昕林公司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昕林公司只要求被告支付短时期中的部分违约金本院予以准许。顺天公司辩称春节放假期间不应计算租赁费,因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对此明确约定,昕林公司对此抗辩意见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采信;对于顺天公司辩称双方于2008年4月15日起已经终止租赁合同,其后不应再计算租赁费一节,因顺天公司未对未归还的租赁物进行赔偿,昕林公司对顺天公司未归还的租赁物要求其支付租赁费理由正当,对于顺天公司的此项抗辩内容本院亦不予采信。顺天公司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昕林公司无故拒收其退还的租赁物,其反诉要求昕林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五十二万一千四百四十九元四角八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二、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昕林模板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三、驳回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五百三十四元,由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八元由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徐连森

人民陪审员吴秀菊

人民陪审员孙某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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