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练某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辩护人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本市X镇夏庄埠中学西侧,盗窃杨树时,被巡逻民警发现,丁某为抗拒抓捕持手锯将民警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相关书证、证人王XX、洪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XX的陈述、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民警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使民警陈XX受到轻微伤损害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盛文习
审判员张新爱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