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7日,永城市人民法院(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某某给付原告李XX、唐XX为合伙投入的资金x元;二、被告田某某给付原告李XX、唐XX合伙利润x元。被告人田某某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进行强制执行,但被告人田某某仍未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11日对被告人田某某司法拘留15日。经法院调解,被告人于2009年分三次给付李XX现金x元。但至今被告人田某某仍有x元拒不执行。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XX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田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拒不执行判决移送材料、拘留审批表、拘留决定书、(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李XX、唐XX、杜XX等证言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