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娄某丙(系娄某甲叔父),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约杰,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某、娄某甲、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夏智勇
审判员曹根群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