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董某某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董某某称: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作为和不作为均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诉性,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某某的诉讼请求属于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调查取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