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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4日14时许,张某某到本市X路长城雅园其同事李××家玩,后将王××放在李××家中的一枚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1058元,现赃物已退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被盗物品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被告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某已全部退赃,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玉宏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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