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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丙。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王某甲因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黄智勇

审判员马增军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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