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丙。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王某甲因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黄智勇
审判员马增军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