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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县人,下岗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下岗工人,住(略),系周某某之妻。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上诉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前自愿补偿上诉人周某某、原审原告王某某2000元。上诉人周某某、原审原告王某某就本案不再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共计51元,周某某自愿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代理审判员彭某华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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