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8日被拘留,2010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倪a、沈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a,男,因赌博于l99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8日被拘留,2010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a,男,因犯盗窃罪于l995年9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8日被拘留,2010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a,上海C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黄a、方a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a及其辩护人倪a、沈a,被告人黄a及其辩护人魏a,被告人方a及其辩护人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南非世界杯期间,被告人王a、方a分别从他人处获取境外赌博网站x网二级代理帐号,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赌博网站帐户和密码的方式,王a发展被告人黄a及张a、徐a、黄b、马a(均另处),方a发展陈a、高a、徐a(均另处)等人进行赌球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黄a从被告人王a处获取境外赌博网站皇冠网三级代理帐号,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赌博网站帐户和密码的方式,发展谢a(另处)等多人进行赌球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0年7月8日,被告人王a、方a、黄a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作案工具电脑等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黄a、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徐a、黄b、马a、陈a、高a、徐a、凡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方a、黄a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王a、方a、黄a认罪等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黄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被告人方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