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某,女。
被申请人首某,男。
被申请人廖某,男。
被申请人刘某,男。
本院受理申请人侯某与被申请人首某、廖某、刘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侯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郴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价值x元的财产。郴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首某、廖某、刘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林峰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