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4月份,被告人杨某和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负责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燃料部制样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本公司所采购的煤炭进行制样过程中,二人分别收受供煤商郭某贿赂款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某、某某的证言;书证: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真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二0一0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