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肖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肖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被告肖某于1995年4月21日在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20000元,双方约定占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用期限至1995年9月30日止;1997年1月1日,被告肖某又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12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借用期限至1997年5月30日止。借用资金到期后,被告肖某未依约返还借用资金并支付利息。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依法由原告某某接管。该欠款经原告某某催讨,被告肖某仍未偿付。原告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肖某返还占用资金21200元、支付利息6600元,合计27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自愿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原告某某占用资金21200元;
二、原告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元,合计200元,被告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