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监护人黄菊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2011年8月23日,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诉讼来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被告郭某乙与黄菊花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女郭某甲随黄菊花生活,由被告郭某乙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但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故原告郭某甲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郭某乙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乙自愿每年给付小孩郭某甲抚养费2400
元,每半年给付一次,上半年的抚养费在每年的7月20日给付1200元,下半年的抚养费在每年的11月20日给付1200元。小孩抚养费付至郭某甲成年止。
二、2011年的小孩抚养费2400元,被告郭某乙自愿在2011年11月20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被告郭某乙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卫国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