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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被告李某。

原告肖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年初,被告因开设棋牌室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身上只带着现金人民币3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故就将3500元全数给了被告。2009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于2009年12月归还。到期后被告未曾归还借款。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3500元。

被告李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初,被告因开设棋牌室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身上带着的现金3500元全数给了被告。2009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肖某人民币叁仟伍佰元于2009年12月归还李某2009.3.6”。到期后被告未曾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承诺还款期限,即应按约履行。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主张归还借款,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肖某借款人民币3500元。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书记员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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