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恩福,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季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季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