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应于2010年11月3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顾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2.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62.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00元(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