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市XX室。
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2010年2月5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16,009元。原告于签约当日付清首期房款516,009元。后因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致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将系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XX、XX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金15万元;
二、原告XX、XX、XX于2010年12月15日前支付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余款100万元;
三、原告XX、XX、XX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原告XX、XX、XX与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海市XX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四、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3,100元,共计314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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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全炜琦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王晔璐
审判员全炜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