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张某
案由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
原、被告系婆媳关系,被继承人谢某(2010年4月29日去世)与被告张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丈夫谢某于1988年4月26日去世。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镇江市X路X号某X幢第X层X室、镇江市X路X号某X幢第X层X室、镇江市X路X号某X幢第X层X室、镇江市X路X号某X幢第X层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及被继承人名下、牌号沪x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谢某名下的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所有,被告张某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二、被继承人谢某名下的镇江市X路X号某X幢第X层X室、镇江市X路X号某X幢第X层X室、镇江市X路X号某X幢第X层X室、镇江市X路X号某X幢第X层X室房屋产权均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陈某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三、被继承人谢某名下的牌号沪x小型轿车一辆归被告张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34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