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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a与被告程a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a,女,户籍地x省x县x镇x路x号x户,现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卢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a,男,户籍地x省x县x镇x街x号,现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原告周a与被告程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a及其委托代理人卢a、被告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a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高三时自行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x年左右因被告存在外遇问题,致双方产生矛盾。现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程a辩称,对原告所述恋爱、结婚过程无异议。其没有外遇,双方是有感情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高三时自行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夫妻之间确存有矛盾,系未处理好家庭事务所致,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并尊重对方,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的矛盾,夫妻关系还是有望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a要求与被告程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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