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779元,由原告舒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9.5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