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伟,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原审第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铧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返还被上诉人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2,880,689.66元;
二、上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如未能在2010年9月20日之前返还被上诉人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2,880,689.66元,则上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需返还被上诉人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3,080,689.66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91.73元,由被上诉人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27.97元,上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763.76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91.73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17,095.87元,由上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负担;
四、上诉人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龙
审判员 嶂q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