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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鲁某与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长法执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鲁某

被执行人姜某

申请执行人鲁某与被执行人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5)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姜某返还原告鲁某财物款x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给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77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07年7月3日中止执行,2009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姜某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5)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于昊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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