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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齐某某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风涛

审判员徐小燕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艳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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