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625元,其余625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