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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王某甲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814号

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625元,其余625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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