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罗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玉华,河南黄某胜(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多年外出不归,其于2009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刘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2月27日在罗山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刘某,2006年6月斡。趺チ╯迷烀ハs)。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曾于2009年2月25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女儿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个子女每月各300元。
另查明,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每年4806.95元。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于2009年2月2匀蛞薹衅楦非讶埔哑吡了局罕笠肭挥姹敫槔唬颈罕性雠痪疾胱槔蠡剿蚍薹衅楦郧慈奈聘郑傧卧鸫咂笠肭挥姹敫槔Γ佑湮蚱薹衅楦非讶暌迫哑剩嬖俑卧鸫咂笠肭挥姹敫槔幕叩纤胨笄荆罕涝ㄒ璺杂б种3洹槠缴⒃弧姹Ω饔Ц谎艘啵ハ换陡痈蜒宋R颉橐紊跖チs不满六周岁,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长女刘某由被告抚养。现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长女刘某应暂由原告代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根据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⒍椤紊跖チs由原告徐某某抚养;婚生长女刘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暂由原告徐某某代养。被告从2010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代养费240元,于每月28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伯强
审判员陈长春
审判员黄某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玛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