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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胡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万宏,娄底市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晚,娄星区X组长选举会议。在选举会议过程中,原、被告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原告周某在冲突中受伤。2011年8月8日,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胡某在2011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医疗费3000元,对原告周某的其他损失,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要求被告赔偿。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伟林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肖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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