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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孙某某经济赔偿等事宜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上海百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少凡,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孙某某。

关于仲裁申请人上海百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孙某某因经济赔偿等事宜仲裁案,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普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2009年9月28日,申请人上海百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09年12月3日,申请人上海百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百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百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百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陆逸

代理审判员张萱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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