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MI能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哈一变变压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MI能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哈一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二、被上诉人放弃继续履行合同和由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00元,由上诉人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及办公所在地均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4条的规定,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忠杰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