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刘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邵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邵某星,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9)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某乙、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邵某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乙与被上诉人邵某丁因双方女、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由上诉人刘某乙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邵某丁经济补偿款55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因此事再无其它纠葛。
三、一、二审诉讼费共计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平均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某印
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