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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宝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被告欠原告屋面防水工程款3000元,有欠条为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3000元。

被告孙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承包确山县总工会楼房施工工程时,雇佣原告为其负责处理屋面防水工程,共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元,并于2008年7月1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于被告未及时结清欠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拖欠原告郑某某劳动报酬3000元不及时清偿,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支付原告郑某某现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宝宏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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