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宇,河南九同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克思,河南九同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冯二增,河南仟方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中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中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宇、杨克思,被上诉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冯二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河南省中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刘颖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