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吸收本村李XX等100余户村民存款共计150余万元。直至案发,已归还4万余元,其余大部分存款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造成存款群众经济损失150余万元,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