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胡彤威,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特种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X村。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某章,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夏某与被上诉人安化县特种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夏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某的委托代理人胡彤威,被上诉人安化县特种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章、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夏某与原安化新世界科教设备厂有业务往来。安化县民政局、安化县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出具的证明等显示,2003年9月22日,安化新世界科教设备厂与安化县民政局脱离挂靠关系,成立安化县新世界科教设备有限公司;2005年8月4日,安化县新世界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化县特种铁合金有限公司;安化新世界科教设备厂的债权债务由安化县特种铁合金有限公司承接。2011年5月18日,安化县特种铁合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某偿还所欠货款及运费共计x元。一审判决夏某败诉后,夏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夏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安化县特种铁合金有限公司6000元现金,限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在当日付清,则按(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安化县特种铁合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庭审笔录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9元,由安化县特种铁合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夏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