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卢某某自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给被告史某某干活,期间经被告多次催要劳动报酬,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劳动报酬633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332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受目前经济条件所限,同意分期分批偿还原告的劳动工资。
经审理查明:被告史某某系建筑工程承包商,原告卢某某自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在被告史某某承包工地做工,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633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33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史某某同意于2009年12月30日之前先给付原告卢某某劳动报酬3000元,下余2580元被告于2010年3月20日之前给付;
二、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大凯
审判员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