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和被害人徐××原系同学关系。200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秦某趁在徐××家睡觉之机,盗走徐××的人民币300元和步步高手机一部,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罗×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书,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尚能认罪,且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严琼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孙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