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某某。
被告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某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本院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费某某负担;剩余23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肖坤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