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