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刘来秋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