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2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至本市X路X号可的便利店内,见该店仅有一名女营业员,即手持玻璃瓶碎片冲至收银台,威胁该女营业员将收银机打开,当该营业员说没有收银机钥匙后,被告人董某就用玻璃瓶砸收银机,用手掰拉收银机企图打开获取营业款。未果后被告人董某逃离现场,后被接警赶来的民警在本市X路X弄弄口附近抓获。案发后,经查该收银机内有现金人民币2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报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某己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系抢劫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10月21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袁澍
书记员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