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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庭外和解,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翟青山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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