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教师,系黄某乙之妻,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广云,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化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孝仁,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十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