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
被告周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4年6月份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周某新,现年5岁。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周某新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09年起每年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某时止。其中2009年度的抚养费2000元,于2009年3月25日一次付清;自2010年后的子女抚养费于每年年末付清。
三、家庭财产房屋5间,农用四轮车一台等归被告所有。
四、债务4万元(欠李柏顺4万元)由被告承担。
五、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翟青山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