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俊荣,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仲奇,新乡市中兴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