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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俊荣,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仲奇,新乡市中兴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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