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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有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有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朝、田春山(均已判刑)乘坐从盘古乡到泌阳县城的豫x公交车行窃。在公交车行驶至花园乡X村时,王某某趁乘客宁某某不备,将宁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1330元盗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失主宁某某的陈述,证人宁某某证言,同案人王某朝、田春山的供述,(2007)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偷钱属实,但是王某朝下手偷的。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朝、田春山(均已判刑)乘坐从盘古乡到泌阳县城的豫x公交车意图在车上扒窃。在公交车行驶至花园乡X村时,王某某趁乘客宁某某不备,将宁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1330元盗走。王某某获赃款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失主宁某某2008年6月18日陈述,2007年12月14日上午,我拿1330元钱和一部手机去城里买烟待客,我坐3路公交车去的,我到城后发现1330元钱和手机都不见了,我就给我女儿打电话说了此事,我女儿说她认识这几个人,这伙人就是小偷。后来我在车上又见他们三人,他们三人下车跑了,我下车追因雾大没有追上。

2、证人宁某2008年6月11日证,2007年12月14日上午,我接到我父亲宁某某的电话说,他身上的1330元钱和一部手机被偷走了,他说在车上他前后都有人站着,并一直挤他,到杨庄有三个人下车,后发现钱和手机都不见了。

3、同案人王某朝2008年6月12日供述,2007年冬一天,田春山给我打电话说,和王某某一块去掏包,俺三人在老汽车站碰面,我们坐开往陈庄的3路车,王某某在我前面站着,田春山在前面坐着,王某有前面站了一个穿黑袄的老汉,车到花园乡杨庄时王某某喊下车,下车后王某某说:就这些,接着拿出一叠钱,查了查是1300元,王某某给我400元,田春山300元,剩下的王某某拿着,说好给他也是400元,余下俺三吃它。

4、同案人田春山2008年6月12日供述,2007年冬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出去转转,我知道就是掏包,在老汽车站碰见王某某和田春山,我们座3路公交车我坐在前面,王某某和王某朝站着,到加油站上来一个穿黑袄的老汉,他与王某某和王某朝在一起站着,走到杨庄王某某喊下车,后来王某某给我250元钱,我估计是偷那老汉的,停两天被老汉知道是我们偷的,随后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钱给人家退了算了,王某某也同意了,我还给王某某200元,我不知道他们退没退。

5、(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王某朝、田春山因此次盗窃被判刑。

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7年12月14日我和王某朝、田春山三人座去盘古乡的3路公交车,上车后我和王某朝站着,田春山坐在前排的坐上,我前面站了一个穿黑颜色袄的老汉,我用刀片将老汉上衣口袋划破,用手指将钱夹出来,车到花园乡杨庄附近我喊他俩下车,下车后我数了数是1300元,我分给王某朝400元,田春山300元。

7、泌阳县公安局证明,王某某在逃,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抓捕未果。

8、户籍证明,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泌阳县X乡X村委楝树庄西组。

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同案人王某朝、田春山供述及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互相印证是被告人王某某为主盗窃,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有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侯平坡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张哲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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