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卫辉市光明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XX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丽,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树勇,河南恒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卫辉市光明出租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某某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372-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372-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卫辉市光明出租车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