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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设文化艺术协会与河南省外贸广告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建设文化艺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秘书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外贸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河南建设文化艺术协会与河南省外贸广告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0日作出的(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建设文化艺术协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中被申请人提起的是返还财产纠纷,但一二审法院对此问题均没有做详细查明,只在“主管部门”上做文章严重不当。2、申请人不是组委会的主管部门,双方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一二审法院把二者连在一起作出判决是错误的。3、本案在审理中遗漏了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属程序违法。请求省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

河南省外贸广告公司辩称: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方再审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中与河南省外贸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的组委会是河南建设文化艺术协会发文成立的,并出具介绍信刻制了公章,但该组委会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不能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开办单位的艺术协会对该组委会负有管理责任,有义务对其产生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本案因组委会的原因致使文化节未能举行,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约定,组委会构成违约,广告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10万元理由正当,原审法院判决艺术协会承担返还保证金10万元的责任并无不当。艺术协会申请再审称组委会的财务章不是他们要求刻制的,是其他六个股东私自刻制的,钱也不是他们收的,应由实际收到钱和支配的人负责返还的理由证据不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王某剑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衡洪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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