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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贺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尼凯,被上诉人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志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学忠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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